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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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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4:46 |
| 信息简介: | 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规定:“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