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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复[2021]17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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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4:41 |
| 信息简介: | 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应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再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