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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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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4:17 |
| 信息简介: | 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