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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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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33:53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部分外,应在2014年6月16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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