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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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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3:51 |
| 信息简介: | 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