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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税政[2019]2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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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7:54 |
| 信息简介: | 自主就业遇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