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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2022]10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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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5:08 |
| 信息简介: | 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