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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住建房[2022]1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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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5:04 |
| 信息简介: |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前,应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具由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