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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函[2022]23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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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3:56 |
| 信息简介: | 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