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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7]0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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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0:40 |
| 信息简介: | 关于《通知》第六条,未达起征点户属于定期定额户范畴,确认未达起征点必须经过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程序,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持“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