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地税函[2007]第34号 河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地税函[2007]第34号 河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地税函[2007]第34号 河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0:37 |
| 信息简介: | 按月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按季缴纳税款的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