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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7]1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税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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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20:24 |
| 信息简介: | 申报备案。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报送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中若包含有某营业机构的涉税事项,则该营业机构应同时就该涉税事项于4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