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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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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1:47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我省铅锌矿石、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四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河南大河铜矿三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