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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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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1: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股份制企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