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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办农税[2007]第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契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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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1:44 |
| 信息简介: |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