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函[2008]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国税函[2008]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1:12 |
| 信息简介: | 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