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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8]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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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1:04 |
| 信息简介: | 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第一年,加之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已按照“申报软件机内自动控制,年度汇算清缴一并确认调整”办法在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处理,因此,在企业2008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