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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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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3:00:02 |
| 信息简介: | 各地要督促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要出具原件,并且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