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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政发[1986]1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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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8:02 |
| 信息简介: |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根据他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