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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税三[89]017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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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8:00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纳税人有跨地区土地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在同一市、县不同地段的土地,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