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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税五[199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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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53 |
| 信息简介: |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最低限额。徐州、淮阴、连云港、盐城四市,税务机关代开每份“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400元,其余各均为500元,低于限额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代开每份“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由各省辖市税务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