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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税进[1994]12号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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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52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的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名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范围掌握,但对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