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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税一[1994]7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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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50 |
| 信息简介: |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照顾的,对已按已征增值税税额60%预退不足部分,暂由省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一并返还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