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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税一[1994]78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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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49 |
| 信息简介: | 《通知》中第“一、”条所提“普教性学校”,是指经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教育场所和必要的教育设施,有专职的教学班子,有正常的教育经费来源,并有权发放相应的正式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职业中学、中学和小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