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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4]12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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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47 |
| 信息简介: |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批准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其在江苏境内的紧密层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依照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