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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4]第16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营单位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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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47 |
| 信息简介: | 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