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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6]6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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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22 |
| 信息简介: |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以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逐项进行审核,并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在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