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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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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14 |
| 信息简介: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