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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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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11 |
| 信息简介: | 对由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且以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市政府逐年确定的购房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产权单位以市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