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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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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11 |
| 信息简介: | 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凡转让房地产的,应自契约签定后七日内,向南京市 房产市场管理处申报成交价格,同时向地税局设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点,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