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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6]4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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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04 |
| 信息简介: | 自1995年7月1日(含)、1996年1月1日(含)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后,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以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并在以后月份做销售的货物,企业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单独汇总附送有关凭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