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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1996]18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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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03 |
| 信息简介: | 自动扶梯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应将该设备的价值并入房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