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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199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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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9 |
| 信息简介: |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