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地税函[1997]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地税函[1997]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9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