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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发[1997]3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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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6:58
信息简介: 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信息费收入,应依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电信部门取得的出租电话电路的收入,不论是采取取得固定收入的方式,还是按信息费收入分成的方式,应一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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