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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1997]3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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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5 |
| 信息简介: | 应由省交通厅统一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营业税;凡不属于省级全额统筹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基金等,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