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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7]16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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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4 |
| 信息简介: |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天内,根据上年度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的实际需要,编制《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分配方案、额度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