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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7]9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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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2 |
| 信息简介: | 《办法》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按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5]3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