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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7]9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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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51 |
| 信息简介: | 对寿险营销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5%的费用开支后作为其收入额;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