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发[1997]33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国税发[1997]33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49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已开具证明、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复印件以及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遗失分割单的不需提供税款入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