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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7]1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合伙制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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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48 |
| 信息简介: |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则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其个人分成收入的30%以内确定费用扣除额;纳税人的个人分成收入减除按比例确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