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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7]4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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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47 |
| 信息简介: |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对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认定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他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要按国税发[1997]3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均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