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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7]15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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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44 |
| 信息简介: |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