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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7]3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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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42 |
| 信息简介: | 改制企业在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时,应将原领取(购)的税务登记证件、未使用的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税务票证全部缴清;改制后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妥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其他税务票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