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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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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9 |
| 信息简介: |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