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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锡地税三[1998]3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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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5 |
| 信息简介: | 为照顾部分困难企业,对清产核资后,企业的新增价值未计提折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原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经市、市(县)地税局审批,可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免征其增值部分的房产税和缓缴印花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