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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二发[1998]79号 南京市文化局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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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4 |
| 信息简介: | 影视、音像制作单位应在每一影视、音像作品制作前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南京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将为影视、音像制作提供伴唱、伴奏、调音等劳务活动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提供给主管行政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