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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1998]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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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3 |
| 信息简介: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年销售额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