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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8]3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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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3 |
| 信息简介: | 凡纳税人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账簿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