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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8]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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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32 |
| 信息简介: | 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